(2017)赣0730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东标与邹永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标,邹永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208号原告:李东标,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都县。。被告:邹永财,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于都县。。原告李东标与被告邹永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东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25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邹永财和原告是朋友关系,2015年2月5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要求向原告借款,2015年2月11日,原告借于被告现金22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次月6日归还。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其还款均未果,现被告也联系不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信息不准确,送达地址错误,导致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接收,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东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退还给原告李东标。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符英兰审判员 冯春龙审判员 黄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本案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有明确的被告;(1)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