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11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常建明与常书芳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建明,常书芳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1民初428号原告:常建明,男,汉族,1950年9月1日生,现住栾城区。委托代理人:郭玉环,女,汉族,1974年4月10日生,住栾城县。被告:常书芳,男,汉族,1957年8月26日生,住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建明与被告常书芳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原告常建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巧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香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