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行初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祥海与湖北省丹江口人民市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祥海,湖北省丹江口人民市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3行初11号之一原告李祥海。委托代理人汪浩,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路车城明珠大酒店15楼)律师。被告湖北省丹江口人民市政府。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翔,男,系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邹丽,女,丹江口市均州路办事处干部。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娟,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富汇国际7楼701室)律师。原告李祥海诉被告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政府(下称丹江政府)行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先因《回购协议》所涉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裁定中止诉讼,后因本院对前述民事案件作出(2016)鄂03民终1758号生效民事裁定书,以案涉《回购协议》系行政协议为由,撤销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381民初861号判决,并驳回起诉。本案于2017年4月1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祥海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浩,被告丹江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娟到庭参诉。丹江政府的负责人因公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祥海诉称,2007年3月27日原告支付110万元购买被告下设破产企业丹江口市皮革制品厂厂房和办公楼,用于商业开发,并取得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2011年6月,被告下属建设部门向原告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原告用于商业住宅楼开发。此后,原告在此投入管理费用218853元,装饰平整土地等费用194830元,办证规费146310元,财务费用2247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6993元。被告于2013年对原告的房地产决定收储,不再建设,其实质撤销了规划许可证。被告委托丹江口市均州路办事处强行征收原告的房地产用于公益设施建设,并安排丹江口市国土资源局、审计局、财政局予以配合,决定补偿价位2101425元。原告多次反映补偿价与实际投入差价相差太大。但被告委托的均州路办事处于2016年1月8日将拟定好的《回购协议》送给原告要求签字。原告无奈被迫签字,但绝对不是同意性签字。被告利用行政强制优势地位,其决定补偿金额显失公平。请求:在原补偿2101425元基础上增加1905568元,后变更诉讼请求再增加10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祥海提交书面起诉状载明诉讼请求为在原补偿2101425元基础上增加1905568元。本院将起诉状副本等送达丹江政府后,丹江政府提交书面答辩。2016年6月15日,原告李祥海第一次在原诉讼请求的基础上书面请求增加补偿损失100万元,即合计补偿原告李祥海5006993元,但未提供新的证据。新增诉讼请求送达给丹江政府,丹江政府未增加书面答辩。2016年8月8日,本院把被告丹江政府的答辩状及证据送达给原告李祥海。2016年8月11日,原告李祥海第二次在未提供新证据情况下书面请求:把“补偿原告损失5006993元”变更为“赔偿原告损失6000000元”,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征收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被告丹江政府对此不予答辩。2017年4月10日开庭时,经庭审释明,原告李祥海坚持其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丹江政府征收行为违法并赔偿6000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丹江政府仍有异议。本院认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告李祥海第一次增加诉讼请求的性质与起诉状诉讼请求性质均为行政补偿,仅增加补偿数额,系基于同一事实的同种类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可并补充送达。原告李祥海第二次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征收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不同于起诉时认为协议合法而补偿不当的诉讼请求,请求权的基础事实发生根本变化而无法兼容,且被诉行政行为是否仍为行政协议不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本案起诉状副本和第一次增加的诉讼请求已经送达给被告,被告已提出答辩。原告在未增加新证据的情况下,却提出性质不同的诉讼请求,缺乏正当理由,本院不予准许。经庭审释明后,原告仍坚持其第二次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院视其诉讼请求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祥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李祥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井家坤审判员 封荣平审判员 宋志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琴附:裁定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