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京思卓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南京思卓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主要负责人:娄伟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卉,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思卓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21号01幢102室。法定代表人:蒋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99号305室。法定代表人:孙浩然,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思卓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南京天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6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且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栗 娟审 判 员 朱 莺代理审判员 沈 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非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