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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15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道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道深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5108号原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福园路28号。法定代表人马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呈祥,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道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小商品加工基地14栋。法定代表人孙安珍。原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道深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3元,由原告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楚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