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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郑怀军、来安县百货大楼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怀军,来安县百货大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郑怀军,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本县。被执行人:来安县百货大楼。住所地本县新安镇北大街*号。组织机构代码:15274081-7.法定代表人:朱世育,经理。申请人郑怀军与被执行人来安县百货大楼租赁纠纷一案,本院(2012)来民一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8月21日申请人郑怀军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来民一初字第007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