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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石伟文、丁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伟文,丁宇,黄露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3440号申请执行人石伟文,男,汉族,1987年5月22日出生,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丁宇,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黄露莹,女,198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石伟文申请执行丁宇、黄露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408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40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