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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曹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明,男,汉族,1968年11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委托代理人樊随生,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地址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王思民,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上诉人曹明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开封石油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谷长东审判员  杨雯蒨审判员  胡朝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迎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