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阳阳申请执行董雪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462号徐阳阳,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联系电话157××××6686董雪超,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文安县,联系电话157××××6365徐阳阳申请董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410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阳阳向我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4103号的执行。在这宏杰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路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依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