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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4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秦某、吴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4执140号申请执行人秦某,女,1979年9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被执行人吴某,男,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秦某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吴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宾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宾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权利人秦某于2017年3月10日向宾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由被执行人吴某支付吴新磊2017年度的抚养费24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吴某承担。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吴某于2017年3月31日履行了执行款2400元,执行费50元。该案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7)云2924执14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洁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志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