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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长青、娜子古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青,娜子古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1545号原告:马长青,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回族,系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娜子古丽,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哈萨克族,,系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原告马长青与被告娜子古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马长青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长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长青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其他诉讼费用90元,合计115元,由马长青负担。审判员  杜世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