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建涛与张艳利、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涛,张艳利,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3民初1673号原告王建涛,男,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张艳利,女,36岁,住鲁山县。被告张XX,男,36岁,住鲁山县。原告王建涛诉被告张艳利、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涛诉称,2015年1月26日,被告张艳利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0月9日,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被告张XX张艳利系夫妻关系,该款系其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至法院。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依法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民诉法明确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不详,应视为本案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涛的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南红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淑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