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某宝公司与刘某民间借���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宝公司,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民初231号原告:某宝公司,住所地河北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委托代理人:袁丽芳,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中阳县武家庄镇刘家山村59号。原告某宝公司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1989.39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198.94元。3.被告按欠款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4.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4月20日签订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卡受理合约、授权书,双方开始交易,其中2016年12月12日原、被告交易金额32000元,服务费768元,被告逾期拒仅还原告10.61原,现尚欠31989.39元,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求。被告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在垫付宝网上开展垫付宝支付业务的企业。垫付宝为签约用户提供消费垫款并收取服务费,在一定期限内用户需归还原告垫付款及服务费,逾期则收取违约金及滞纳金。2015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卡受理合约、授权书,被告成为原告垫付宝的注册会员。截止2016年12月12日被告共消费32000元,实际上被告在还款期内仅归还10.61元,剩余31989.39元垫付款未能归还。原、被告在合约内约定:被告如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垫付款,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垫付款的10%计算;同时逾期还款每一日按欠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在垫付宝网上开展垫付业务是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签订合约后,均应当按约履行。被告在消费后后,原告为进行了垫付,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垫付款,由于被告未能在还款之日内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领用合约约定,逾期后被告应支付10%的违约金,还应支付欠款金额日1‰的违约金,两项违约金���计远远超过了24%的年利率,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某宝公司借款31989.39元,并从2015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借款归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海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郝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