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6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孙佳都与黄锦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佳都,黄锦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李麒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26878号原告:孙佳都,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锐彬,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裕成,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黄锦春,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春县,。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30号新龙基大厦四楼西侧1-5卡。主要负责人:郑建海,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培文,公司员工。被告:李麒麟,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斌,广东松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佳都诉被告黄锦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依法追加李麒麟为共同被告,并依法由审判员李玲独任审判,后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3月2日、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佳都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锐彬,被告李麒麟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锦春、永安保险中山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安保险中山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培文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佳都诉称,2016年10月25日13时00分,被告黄锦春驾驶粤T×××××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建设路往康乐中路方向行驶,途经中山市沙溪镇××对××段时,失控碰撞路边行人梁秋荣后继续驾车至丽港街××号对开路口时,继而失控碰撞行人刘正正、华怡朵、停在路边的粤T×××××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及驾驶人邓清忠和原告出租给第三人的“阿嘟优品”奶茶店,造成了车辆、奶茶店损坏报销及行人刘正正、华怡朵、梁秋荣、邓清忠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黄锦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据查,粤T×××××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永安保险中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黄锦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56355.50元(其中租金12000元,阿嘟优品奶茶店装修制作费39427.50元,奶茶店清理费2000元,奶茶店冷柜2928元);2.被告永安保险中山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李麒麟为被告对其上述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其主张的租金按4000元/月计算3个月。被告黄锦春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没有出庭辨认、核对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性。被告永安保险中山支公司辩称,一、粤T×××××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200000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保险期限内。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黄锦春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停车保护现场,属肇事逃逸,是商业险责任免除范围,故原告的损失商业险限额部分不应由我司承担。二、对原告主张的租金及奶茶店清理费,属于间接损失,应当由肇事方车主及司机赔偿,不属我司保险责任范围;奶茶店装修制作费及冷柜损失,未经过保险公司核定,原告以2014年的奶茶店制作报价单核定价钱不合理,我司不予确认,且奶茶店的损失并不是全损,原告应对该损失进行鉴定;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我司对本案无侵权过错,依法不予承担。三、原告没有提供奶茶店营业执照,属于违法经营。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麒麟辩称,一、被告黄锦春是实际驾驶人,且有合格的驾驶资格证,我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告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责任。二、奶茶店作为一个建筑物,有形似房屋的构造长期固定在公路边公共场所经营,原告没有提供奶茶店的产权证及相应的营业执照等,该奶茶店属违章建筑,奶茶店建筑物也不应受法律保护,如有损坏,只有建筑物的材料属所有者所有,可获得相应材料价值的赔偿,原告并不是奶茶店建筑材料的所有者,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事故对奶茶店进行了正常维修产生了费用,故原告主张的租金12000元、制作费39427.50元没有依据,不应得到支持。三、原告应就其财产损失提供相应的发票,并经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原告主张清理费没有票据,冷柜票据也只是事故发生两年半前购买时的发票。综上,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13时许,黄锦春驾驶粤T×××××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建设路往康乐中路方向行驶,途经中山市沙溪镇××对××段时,失控碰撞路边行人梁秋荣后继续驾车逃逸至丽港街××号对开路口时,再失控碰撞行人刘正正、华怡朵、停在路边的粤T×××××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及驾驶人邓清忠和“阿嘟优品”奶茶店,后继续驾车行驶至岐江公路轩隆酒店对开路段弃车逃逸,造成了车辆、奶茶店、花盆损坏,刘正正、华怡朵、梁秋荣、邓清忠受伤。当天,公安民警发现黄锦春行为异常,遂联合当地医院医生将其送往中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诊断为未特定的精神障碍,同年12月5日,黄锦春出院。同年12月15日,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溪大队作出山公交认字[2016]第D016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锦春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停车保护现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正正、华怡朵、梁秋荣、邓清忠不承担事故责任。孙佳都据此于同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求。另查,李麒麟确认黄锦春是其雇员,事故发生当天,其只是让黄锦春将车挪挪位置,但不知黄锦春为何将车开走了。粤T×××××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管理机关登记的车主及被保险人均系李麒麟,该车在永安保险中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2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附加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有效的保险期间内。诉讼中,经本院释明,孙佳都表示放弃对无责车辆粤T×××××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起诉,愿意承担该摩托车的承保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无责的财产赔偿限额的份额100元。孙佳都认为事故发生后“阿嘟优品”奶茶店现场已全部拆除清理,不存在修复的可能,表示不申请对该奶茶店损失价格的评定,同时主张其是该奶茶店实际所有人,并据此提供中山市丽港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阿嘟优品奶茶档的实际经营者是孙佳都。中山市晟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阿嘟优品奶茶店制作报价单,载明该奶茶店装修项目有金属结构部分焊接6000元、封墙板和铝塑板13000元、铺室内地砖2800元,电工安装3500元、卷闸门安装3200元、招牌字安装3000元、大理石吧台制作安装2200元、帐篷制作安装3200元,施工垃圾清理650元,现场管理费1877.50元,合计39427.50元。本院认为,本案是发生在单方机动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锦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中山市丽港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阿嘟优品奶茶档的实际经营者是孙佳都,且孙佳都在事故现场也签名确认奶茶档被撞坏的事实,故孙佳都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永安保险中山支公司承保了粤T×××××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交强险,故其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与无责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孙佳都表示放弃对无责车辆粤T×××××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起诉,愿意承担该摩托车的承保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无责的财产赔偿限额的份额100元,即永安保险中山支公司仅承担其有责的赔偿份额;不足的部分,应由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孙佳都的损失作如下确认:“阿嘟优品”奶茶档装修材料损失费15000元(其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该奶茶档的装修材料损失价值,且其表示不申请对奶茶档的损害程度、价值进行评估,考虑该奶茶档已拆除,根据双方的陈述意见,结合现场损坏程度的照片情况等酌定),属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100元范围,应先由永安保险中山支公司在该赔偿限额按其应承担有责限额赔付2000元,无责限额100元由孙佳都自行承担;不足部分12900元,由其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200000元范围赔偿。孙佳都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领取营业执照而经营“阿嘟优品”奶茶档,属非法营业,且其在事故发生后已拆除该奶茶档,另外,孙佳都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冷柜存在损失的事实,其提出租金、奶茶店清理费、冷柜损失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永安保险中山支公司应分别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向孙佳都赔偿2000元、12900元。孙佳都诉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责任承担方式及具体金额应以本院核定的为准。永安保险中山支公司、李麒麟辩解合理之处,本院予以采信。永安保险中山支公司以黄锦春肇事逃逸为由抗辩其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其已将相关保险条款向李麒麟送达并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李麒麟又不予承认,本院不予采信。永安保险中山支公司、黄锦春不到庭参加诉讼,自动放弃质证、辩证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14900元给原告孙佳都;二、驳回原告孙佳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8元(原告已预交1208元),由原告孙佳都负担889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319元,被告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本院不作退费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黄雁礼人民陪审员 梁颖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杰殷谢俊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