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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邓帅鹏与张毅、刘凤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终367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凤平,邓帅鹏,张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凤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帅鹏。原审被告:张毅。上诉人刘凤平因与被上诉人邓帅鹏及原审被告张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8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定于2017年4月6日10时进行二审庭询,因上诉人刘凤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凤平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刘凤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幼吟审判员  黄 钜审判员  徐玉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志亮王嘉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