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崔磊与袁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磊,袁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518号申请执行人崔磊,男,1983年10月1日生。被执行人袁龙,曾用名袁小龙,男,1985年9月10日生。关于崔磊与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崔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袁龙位于兰考县城关镇汴京路36号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该房产在柘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置了抵押,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 盎审判员 周大亮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传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