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蔡军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军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02刑初3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军军,男,1995年7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现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30日被依法逮捕。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6〕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军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越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军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6日15时57分许,被告人蔡军军驾驶一辆黑色轿车,在威海市环翠区威海银隆机动车监测站门前准备离开时,被害人于某因怀疑其系殴打自己弟弟于强的人,便从左后侧上前让其停车,被告人蔡军军见状,不顾车旁有人仍加速驶离,并将于某撞倒在地,致其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被告人蔡军军明知撞倒他人仍驾车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腰部所受损失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蔡军军自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军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视频光盘、办案说明、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军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军军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军军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军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萌萌人民陪审员 杜琳琳人民陪审员 赵德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