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平诉被告高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高红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7民初494号原告李小平,男,汉族,农民。被告高红民,男,汉族,农民。原告李小平诉被告高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联系,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李小平负担。审判员 王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