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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平诉被告高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高红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7民初494号原告李小平,男,汉族,农民。被告高红民,男,汉族,农民。原告李小平诉被告高红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联系,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李小平负担。审判员  王维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