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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6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漆勇与被告刘樊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勇,刘樊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6531号原告:漆勇。委托代理人:张静思,重庆金牧(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樊。本院在审理原告漆勇与被告刘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漆勇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漆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漆勇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志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