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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5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惠敏与高惠、石春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惠敏,高惠,石春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5执779号申请人:孙惠敏,女,汉族,1963年1月9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被执行人:高惠,女,汉族,1967年11月14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居民,住富源县。被执行人:石春武,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址同上(与被执行人高惠系夫妻关系)。本院在申请人孙惠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惠、石春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员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云峰审判员  耿通飞审判员  廖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文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