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5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惠敏与高惠、石春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惠敏,高惠,石春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5执779号申请人:孙惠敏,女,汉族,1963年1月9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富源县。被执行人:高惠,女,汉族,1967年11月14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居民,住富源县。被执行人:石春武,男,汉族,1962年10月21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址同上(与被执行人高惠系夫妻关系)。本院在申请人孙惠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惠、石春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员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云峰审判员 耿通飞审判员 廖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文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