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董涛、五河县双忠庙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涛,五河县双忠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涛,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克从(系董涛哥哥),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五河县双忠庙镇学校教师,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五河县双忠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双忠庙镇双忠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2769011884G。法定代表人:冯建兵,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健,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涛因与被上诉人五河县双忠庙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2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没有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董涛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向董涛送达开庭传票,且实际开庭时间与公告送达的开庭传票上载明的时间不一致。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对董涛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2民初22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董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许家才审 判 员 潘伟荣审 判 员 陈二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小芹书 记 员 贡雪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