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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无锡西塘环件有限公司与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无锡西塘环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14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焦溪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董敏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西塘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西塘村(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唐义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2民初5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向上诉人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03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高齿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 蕾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恽妍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