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执字第4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大连铭川食品有限公司与沈阳蒲益牧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铭川食品有限公司,沈阳蒲益牧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瓦执字第420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铭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于明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蒲益牧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铭川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蒲益牧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房产、证券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馨执行员 沙雪峰执行员 刘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