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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黄正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196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正科,男,1983年9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壮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百色市田林县,现住江门市新会区。2016年3月1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正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司徒杰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正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正科于2015年12月29日凌晨0时许,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由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往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方向行驶,行驶至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桥美路段时,与曾某驾驶的粤J×××××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民警赶到现场调查时,发现其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检验,被告人黄正科的酒精定量检测为310.2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正科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被告人黄正科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正科对上述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有经当庭宣读、质证的被告人黄正科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曾某、冯某、李某的证言,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江门市两轮车辆类别判定专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抽取血液相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行条,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正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时酒精定量检测达到310.22mg/100ml,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非汽车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本应给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正科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积极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正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家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润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