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周英俊与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英俊,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422号原告周英俊,男,1977年3月3日出生,住泰和县。被告康斌,男,汉族,住泰和县。原告周英俊与被告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英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英俊承担。审判员 刘先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