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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兰新荣与曹全德、党秋苏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新荣,曹全德,党秋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241-1号申请执行人兰新荣,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郑芳莲,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全德,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党秋苏,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新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27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曹全德、党秋苏处执行回案款34400元,并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兰新荣,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学民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韩普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雷长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