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4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商利与宁波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南路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利,宁波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南路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4民初1015号原告:商利,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武汉市新洲区。被告:宁波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南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079222262X)。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沧海路*号地下*层。负责人:THIERRYMICHELJEANERNAULT。原告商利与被告宁波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南路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商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商利负担。审 判 员 张晓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钱启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