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运通与宋曙光、石宝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运通,宋曙光,石宝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90号申请执行人张运通,男,汉族,住威海市青岛南路。被执行人宋曙光,男,汉族,户籍地莱阳市龙旺庄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石宝翠,女,汉族,户籍地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运通与被执行人宋曙光、石宝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石宝翠名下的鲁KNS8**号轿车,但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鲁1002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子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