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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邱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杨某某,张某某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2刑初14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某,女,1966年1月6日出生,大石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大石桥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女,1958年12月7日出生,大石桥市人,汉族,文盲,无业,住大石桥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1,男,1979年9月9日出生,大石桥市人,汉族,文盲,无业,住大石桥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大市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杨某某、张某某1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业泳、书记员韩英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杨某某、张某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1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1驾车载被告人邱某某、杨某某至大石桥市黄土岭镇某某某村,邱某某、杨某某进入村民闫某某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机,邱某某将挂在塑料棚内的一件价值人民币100元的黑灰色中长款女式毛衫盗走。案发后被盗毛衫追回并已返还失主。2017年1月2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1驾车载被告人邱某某、杨某某至大石桥市黄土岭镇某某村,经三人预谋,邱某某、杨某某进入村民张某某2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机,杨某某将屋内的一条价值人民币800元的高加索狗崽盗走交予张某某1。案发后被盗狗崽追回并已返还失主。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某某、张某某2的陈述,证人田某某1、田某某2的证言,物证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杨某某、张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本案赃物已追回,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并能积极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确保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被告人张某某1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丽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师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