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刑申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曲国宝故意伤害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43号曲国宝:你因故意伤害一案,对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刑初字第4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刑终字第4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你没有参与犯罪,应改判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曲国宝和同案被告人纪洪江受姜万民(另案处理)雇佣,伙同XX飞、王远强(另案处理)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有姜万民、XX飞、王远鹏的供述及被害人陈述、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理化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姜万民在侦查阶段供述案发原因、过程比较稳定,与王远强和XX飞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姜万民、XX飞、王远强关于曲国宝参与作案过程时所起作用的主要情节能够相互佐证,能够在预谋伤害被害人过程中,曲国宝协助纪洪江对XX飞、王远强进行分工,用事先准备好的电瓶水泼洒被害人丛某甲二次,泼洒丛某乙一次,致二人轻伤和轻微伤。对于翻供的问题,姜万民曾翻供称其不清楚曲国宝是否参与伤害丛晓爽的事,但同时又称公安机关未对其刑讯逼供以及公安机关没有造假,可见姜万民在翻供时对翻供内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姜万民、XX飞、王远强在侦查阶段的辨认笔录证实曲国宝参与了犯罪。XX飞也曾翻供,但翻供内容不仅包括曲国宝没有参与犯罪,而且包括自己也没有参与犯罪,而XX飞参与犯罪的内容不仅有其及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实,还有被害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分析,姜万民、XX飞的翻供内容不足以支持曲国宝的无罪申诉。关于曲国宝如何归案的问题,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以及办案民警宋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曲国宝在原审庭审的供述能够认定曲国宝是被抓捕归案。另查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吉01刑申21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纪洪江的无罪申诉。综上,虽然曲国宝始终拒不供认伤害犯罪,但现有证据能够认定曲国宝参与了姜万民等人共同伤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关于申诉人曲国宝提出姜万民供述不稳定;王远强供述前后矛盾;XX飞仅有一次供述曲国宝参与此案,此后称侦查员以其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引诱其供述;被害人陈述未证实曲国宝参与犯罪;纪洪江未供述曲国宝参与犯罪;曲国宝也未作过有罪供述;曲国宝是自己去的派出所,公安机关出假证说是曲国宝是被抓捕的,原审认定曲国宝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曲国宝参与故意伤害等主要申诉理由均缺乏证据支持,且申诉人曲国宝在此次申诉过程中亦未提交新证据支持其申诉理由,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裁判应予维持。希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