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高福刚、张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福刚,张丽,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4区42栋。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高福刚,男,197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张丽,女,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执行人杨丽,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40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高福刚、张丽、杨丽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款2742470元、违约金10969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9904元、执行费29825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2016年2月29日,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了被执行人高福刚所有的辽M×××××、辽M×××××三一牌混凝土泵车两台。2016年5月9日,本院依法委托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高福刚所有的上述车辆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上述资产评估值共计为140.13万元。2016年12月27日,本院依法委托湖南泰达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拍卖,经2017年4月20日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140.13万元接受上述车辆抵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高福刚所有的辽M×××××、辽M×××××三一牌混凝土泵车两台作价140.13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二、牌照号为辽M×××××、辽M×××××三一牌混凝土泵车两台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转移至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李 浩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