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门更与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门更,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265号申请人王门更,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园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岭,职务,总经理。申请人王门更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呼劳人仲字【2016】第16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内01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呼劳人仲字【2016】第166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下:终结对呼劳人仲字【2016】第16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政审判员 杨林茂审判员 冯根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佩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