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南昌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于都长征医院检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于都长征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64号申请执行人:南昌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青山湖大道111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6779927930。被执行人:于都长征医院,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红军大道09号,组织机构代码:57364259-6。本院在执行南昌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于都长征医院检验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赣0191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于都长征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南昌艾迪康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检测费用15643、违约金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8元,总计:20801元。被执行人于都长征医院还需承担本的执行申请费212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于都长征医院的存款及收入2101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万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