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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丰业建材租赁站与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丰业建材租赁站,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7民初1178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丰业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办雷寨村。负责人:黄金玉,该租赁站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涛,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刘敏,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141号新亚大厦九楼。法定代理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勋,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丰业建材租赁站(以下简称:丰业建材租赁站)与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西北建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业建材租赁站负责人黄金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涛、被告中天西北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丰业建材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归还原告钢管7628.6米(价值53400.2元)、扣件10712套(价值42848元);3、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16年6月25日下欠原告的租金805063.2元;4、判令被告从2016年11月8日起每日支付被告租金213.89元至租赁物归还或赔偿之日;5、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分别于2013年、2014年签订了两份《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供应建筑用钢管、扣件、丝杆等物资用于其他承揽的工程项目建设,合同还约定了租赁费结算、违约责任、以及发生争议的诉讼管辖问题等相关条款(详见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被告所需的钢管、扣件等物资分别送到被告承揽的位于高陵区的“曹家新苑工程项目”和位于高陵区××路东口的“安家社区工程项目”以及“蜜蜂王”工程项目供被告使用,为被告工程建设作出贡献。现原告多次催要仍不拒付,故要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中天西北建设公司对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曹家新苑项目部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经原、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61份发货单、68份退货单和30份结算清单予以认可;对安家社区项目部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经原、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60份发货单、84份退货单和19份结算清单予以认可;对蜜蜂王项目的发货单1份、结算单1份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供的被告于本案立案后2016年9月25日、11月5日、11月6日、11月7日总计4张退货单予以认可。但认为,所有的单据均应按照票据如实计算。且双方约定30%的余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给付,目前所有工程均未验收,故支付余款30%的时间节点未到,不应支付该30%的租金;且因该原因,被告不属于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同时,被告辩称已经支付租赁费210000元。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票据计算金额、30%余款是否应该支付、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金等问题,本院查明,原、被告就曹家新苑项目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给原告提供物资租赁,租赁期限暂定8个月,其中壁厚2.5mm以上钢管日租金1分/米,扣件日租金4厘/个,顶丝日租金3分/个。并约定租金付款方式为主体5层完成支付实际发生租金的60%,主体封顶付至实际发生租赁费用的70%,余款在被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付清。原告在收取租金前应当提供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拒负租金。同时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根据迟延支付货款额按每日万分之三付原告违约金。根据曹家新苑项目部经原、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61份发货单、68份退货单和30份结算清单计算,被告截止2015年11月25日在租钢管4813.4米,扣件8018个,共计租金435890.15元;根据2015年12月17日退货单,被告退还原告钢管1756米,扣件888个。原、被告就安家社区项目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给原告提供物资租赁,其中壁厚2.5mm以上钢管日租金0.95分/米,扣件日租金4厘/个,顶丝日租金3分/个,插口日租金3.8元/吨。并约定租金付款方式为主体5层完成支付实际发生租金的60%,主体封顶付至实际发生租赁费用的70%,余款在被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付清。原告在收取租金前应当提供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拒负租金。同时约定被告逾期支付租金,根据迟延支付货款额按每日万分之一付原告违约金。根据安家社区项目部经原、被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61份发货单、68份退货单和30份结算清单计算,被告截止2015年11月25日在租钢管9039米,扣件6317个,插扣0.27吨,共计租金517954.37元;根据蜜蜂王项目原被告认可的发货单和结算清单计算,被告截止2014年12月25日在租钢管3540米,扣件2640个,共计租金7379.73元。2016年9月25日被告退还钢管2859.3米,扣件1259个;2016年11月5日被告退还钢管2117米;2016年11月6日被告退还钢管2309.8米;2016年11月7日被告退还钢管721米,扣件4116个。被告已经支付租金210000元。庭审中,原告认为曹家新苑项目和安家社区项目均已完工,蜜蜂王项目没有完工,但认为租金与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没有关系,且表示即使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也未将租金付至70%;被告表示曹家新苑项目目前已经完工,但还未验收;安家社区项目和蜜蜂王项目目前均未完工,且租赁物还在使用中,故不同意解除合同。本院认为,被告中天西北建设公司承认原告丰业建材租赁站在本案中主张的周转材料租赁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归还租赁的周转材料并支付租金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双方认可的入库单、退货单和结算单计算,曹家新苑项目中,截止开庭之日(2017年4月18日),被告尚未归还租赁的钢管3056.7米,扣件7130个,应付租金466311.87元,原告主张租金464969.46元本院予以支持;安家社区项目截止开庭之日(2017年4月18日),被告尚未归还租赁的钢管4571.9米,扣件3582个,应付租金566290.94元,原告主张租金562725.98元本院予以支持;蜜蜂王项目中,被告不欠原告租赁物资,截止开庭之日(2017年4月18日)共应付租金35898.82元,原告主张租金34779.88元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合计被告应归还原告租赁的钢管7628.6米,扣件10712件,应支付截止2017年4月18日的租金1062475.32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70%,现该三项工程均未验收,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租金743732.72元,被告已支付210000元,还应支付533732.72元。对于2017年4月19日之后的租金,曹家新苑项目以每天59.08元的租金(3056.7米×0.01元/米/天+7130个×0.004元/米/天=59.08元)计算至归还之日;安家社区项目以每天58.77元的租金(4571.9米×0.0095元/米/天+3582个×0.004元/米/天+0.27吨×3.8元/吨=58.77元)计算至归还之日。原告主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与支付租金没有关系,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显示公平,但当庭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表示该租赁物还在使用,不同意解除合同,本院认为,该租赁物正在使用,且原、被告未对解除合同作出约定,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曹家新苑项目和安家社区项目合同约定,均有被告逾期支付违约金的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不违反合同约定且未超出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此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丰业建材租赁站钢管7628.6米,扣件10712件;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丰业建材租赁站截止2017年4月18日的租金533732.72元;2017年4月19日之后的租金,曹家新苑项目以每天59.08元的租金标准计算至归还之日;安家社区项目以每天58.77元的租金标准计算至归还之日;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丰业建材租赁站违约金50000元;四、驳回原告西安市未央区丰业建材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70元,由被告中天西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小丽审 判 员  王 敏助理审判员  董佩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索佳乐附:归还租赁物清单和租金计算清单归还租赁物清单和租金计算清单曹家新苑项目截止2017年4月18日尚未归还的租赁物:钢管:4813.4米-1756米=3056.7米扣件:8018个-888个=7130个一、曹家新苑项目租金合计:466311.87元2013年4月24日至2015年11月25日共计435890.15元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17日共计1764.53元钢管:4813.4米*22天*0.01元/天=1058.95元扣件:8018个*22天*0.004元/天=705.58元2015年12月18日至2017年4月18日共计28657.2元钢管:3056.7米*485天*0.01元/天=14825元扣件:7130个*485天*0.004元/天=13832.2元安家社区和蜜蜂王项目截止2017年4月18日尚未归还的租赁物:钢管:9039米+3540米-2859.3米-2117米-2309.8米-721米=4571.9米扣件:6317个+2640个-1259个-4116个=3582个插扣:0.27吨二、安家社区项目租金合计:566290.94元2014年4月9日至2015年11月25日共计517954.37元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11月5日共计38696.75元钢管:9039米*345天*0.0095元/天=29625.32元扣件:6317米*345天*0.004元/天=8717.46元插扣:0.27吨*345天*3.8元/天=354元2016年11月5日至2016年11月6日共计98.53元钢管:[9039米-(2117米-680.7米)=7602.7米]*1天*0.0095元/天=72.23元扣件:6317个*1天*0.004/天=25.27元插扣:0.27吨*1天*3.8/天=1.03元2016年11月6日至2016年11月7日共计76.58元钢管:(7602.7米-2309.8米=5292.9米)*1天*0.0095元/天=50.28元扣件:6317个*1天*0.004元/天=25.27元插扣:0.27吨*1天*3.8元/天=1.03元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4月18日共计9464.71元钢管:(5292.9米-721米=4571.9米)*161天*0.0095元/天=6992.72元扣件:[6317个-(4116个-1381个)=3582个]*161天*0.004元/天=2306.8元插扣:0.27吨*161天*3.8元/天=165.19元三、蜜蜂王项目租金合计:35898.82元2014年7月12日至2014年12月25日共计7379.73元2014年12月26日至2016年9月25日共计28016.46元钢管:3540米*634天*0.0095元/天=21321.42元扣件:2640个*634天*0.004元/天=6695.04元2016年9月25日至2016年11月5日共计479.63元钢管:(3540米-2859.3米=680.7米)*40天*0.0095元/天=258.67元扣件:(2640米-1259米=1381米)*40天*0.004元/天=220.96元2016年11月5日至2016年11月6日共计12元钢管:680.7米*1天*0.0095元/天=6.47元扣件:1381米*1天*0.004元/天=5.52元2016年11月6日至2016年11月7日共计11元扣件:1381米*2天*0.004元/天=11元2016年11月7日至今共计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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