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方德用与方传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德用,方传体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2052号原告:方德用,男,1957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发勤,女,1955年7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方德用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桐柏县城郊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传体,男,1979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峻,桐柏县城关司法所法律工作者。关于原告方德用诉被告方传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方德用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德用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德用负担。审 判 长 段 奇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张成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