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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好印宝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好印宝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特11号申请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禹州市颖川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杰,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樊照曜,该行职工。被申请人:河南好印宝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顾凤梅。申请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河南好印宝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申请人河南好印宝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申请人河南好印宝机械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康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张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