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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保秋、闫玉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保秋,闫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215号申请人:申保秋,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闫玉彬,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泽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申保秋与被申请人闫玉彬返还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保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闫玉彬的银行存款27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等值财产。原告并以其妻子王便珍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闫玉彬名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的房屋。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自2017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21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畅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