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胡兆伟与张莹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兆伟,张莹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736号原告:胡兆伟,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张莹钦,男,成年,住中牟县。原告胡兆伟与被告张莹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胡兆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兆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兆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胡兆伟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淑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