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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胡兆伟与张莹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兆伟,张莹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736号原告:胡兆伟,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张莹钦,男,成年,住中牟县。原告胡兆伟与被告张莹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胡兆伟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兆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兆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胡兆伟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淑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