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童善明与薛道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善明,薛道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200-1号原告:童善明,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红,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君,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道翠,女,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童善明与被告薛道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童善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善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童善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计921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1741元,由童善明负担。审判员 王新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柴莹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