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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范文武、李相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文武,李相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400号申请执行人:范文武,男,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李相路,男,住邯郸市广平县。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数额2万元),要求对被申请执行人李相路驾驶的事故车辆(冀D×××××陕汽5160重型仓栏式货车)依法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执行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李相路驾驶的事故车辆(冀D×××××陕汽5160重型仓栏式货车)依法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执行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