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隆化县宇顺轿车维修店与张学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宇顺轿车维修店,张学龙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720号原告:隆化县宇顺轿车维修店,住所地隆化县下洼子汽配城。法定代表人:宁宇。被告:张学龙,男,现住隆化县太平庄乡两间房村。隆化县宇顺轿车维修店与张学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隆化县宇顺轿车维修店于2017年04月21日以被告给付了全部修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隆化县宇顺轿车维修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隆化县宇顺轿车维修店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益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