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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隆化县宇顺轿车维修店与张学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宇顺轿车维修店,张学龙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720号原告:隆化县宇顺轿车维修店,住所地隆化县下洼子汽配城。法定代表人:宁宇。被告:张学龙,男,现住隆化县太平庄乡两间房村。隆化县宇顺轿车维修店与张学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隆化县宇顺轿车维修店于2017年04月21日以被告给付了全部修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隆化县宇顺轿车维修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隆化县宇顺轿车维修店负担。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益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