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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陕西武功武杨牧业有限公司、青岛郁金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武功武杨牧业有限公司,青岛郁金香机械有限公司,杨晓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武功武杨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三民,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郁金香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晓茹。上诉人陕西武功武杨牧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9304号-辖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陕西武功武杨牧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买卖合同是蒙牛乳业派员到上诉人牛场签订的,形成了以牛乳折抵设备款的合同。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且实际签订地在上诉人住所地陕西省武功县,故本案应移送武功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2014年4月2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双方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同时载明签订地点:青岛市胶州市。该约定没有违反相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确认有效。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