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3刑初36号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曾用名:程涛,系阳新县公路局工作人员。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17年1月16日、同年3月14日、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俊、代理检察员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程某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从本市沿湖路由八卦咀往李家坊方向行驶,行至胡家湾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程某的历次供述;证人周某的证言;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刑)鉴(化)字[2016]376号理化鉴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照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冬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