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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3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袁炳金与刘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炳金,刘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3195号原告袁炳金,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魏传林,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柏林,男,汉族,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袁炳金诉被告刘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袁炳金于2017年4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刘柏林已向原告袁炳金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炳金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炳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炳金负担。审判员  柯金玲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敏华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