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27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邸红恩、高俊杰、伊文平、申孝芝、尤振科、邸占中、杨秋河与尤树强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邸红恩,杨秋河,邸占,尤振科,申孝芝,伊文平,高俊杰,尤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7执15号申请执行人:邸红恩。申请执行人:杨秋河。申请执行人:邸占。申请执行人:尤振科。申请执行人:申孝芝。申请执行人:伊文平。申请执行人:高俊杰。被执行人:尤树强,男,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唐县。本院在执行邸红恩、高俊杰、伊文平、申孝芝、尤振科、邸占中、杨秋河与尤树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尤树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卫审判员  王 珺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苑少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