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贺辉、张晓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贺辉,张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财保56号申请人:梁贺辉,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张晓辉,女,198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申请人梁贺辉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晓辉的银行存款5001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梁贺辉已向本院交纳15000元担保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晓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梁贺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亚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