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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洋与被告杨立梅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洋,杨立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初1079号原告:王海洋,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泉县松树台乡老道洼村*组**号。被告:杨立梅,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满族,住平泉县松树台乡老道洼村*组**号。原告王海洋与被告杨立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立案。定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在平泉县人民法院杨树岭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王海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海洋负担。审判员  杨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