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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郑全、栗丽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全,栗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25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全,男,1986年9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人栗丽,女,1974年7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二被告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7月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7日对二被告人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全、栗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晶、书记员吴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日7时许,被告人郑全在被告人栗丽的指使下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公主岭市怀德镇铁岭村、十里镇拉乘学生行驶至公主岭市怀德平房店村二组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证,郑全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6人,实际拉乘26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33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全驾驶从事旅客运输的非营运车辆,严重超过乘员载客的行为;被告人栗丽作为车辆管理人,指使郑全超员驾驶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日7时许,被告人郑全在被告人栗丽的指使下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公主岭市怀德镇铁岭村、十里镇拉乘学生行驶至公主岭市怀德平房店村二组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证,郑全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6人,实际拉乘26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333%。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全、栗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全驾驶从事旅客运输的非营运车辆,严重超过乘员载客;被告人栗丽作为车辆管理人,指使郑全超员驾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全、栗丽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郑全、栗丽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栗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洪彦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石良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