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9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株洲东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高格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东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北京高格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9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株洲东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胡清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高格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振清,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东麒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高格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王放鸣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婷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