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4民初5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秦华与李正清、第三人王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华,李正清,王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5771号原告:秦华,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正清,女,194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明,男,194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特别授权。第三人:王佳,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华诉被告李正清、第三人王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秦华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