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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5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秦华与李正清、第三人王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华,李正清,王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5771号原告:秦华,男,195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正清,女,194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明,男,194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特别授权。第三人:王佳,男,198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华诉被告李正清、第三人王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秦华负担。审判员  首云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俊 来自